不久前媒體曾大幅報導,淡水一個50戶的海砂屋社區,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陽台崩塌,這樣的危樓,縱然在經歷了17年的都更改建努力之後,卻因為地處偏僻、銀行不願意借錢、住戶間意見整合困難、沒有建商積極介入…等原因,迄今,都更改建依舊遙遙無期,住戶只得頭戴安全帽、睡覺戴口罩,在危險的環境下戰戰競競的繼續討生活。
都市更新在台灣已經推動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只是成效一直不彰,若要探討原因,總是不脫: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完備和人性貪婪兩大主因。
法規不完備包括:都更的目的僅限於「公共利益」,而未顧及其他的需求,像是:公共安全(地震、火災、土壤液化)、救災困難(巷弄狹窄不利消防車出入)、老人生活不便(沒有電梯)…等,此外,將公共利益拘泥於「不特定人群」的觀點也過於狹隘,使得很多有必要的老屋改建案因無法取得足夠的容積獎勵,而告夭折。另外,都更審議的程序過於冗長(通常沒有5~6年無法成功)、政府代拆機制難執行、同意後又撤簽衍生執行風險、容積獎勵額度不確定…等,皆再再的突顯現行都更條例在應用上的欠缺;另外,對人性貪婪所衍生的釘子戶、既得利益問題,現行的都更條例也都難以有效解決。
大法官的709號釋憲文導致現行的都更條例必須修正,送進立法院的版本高達20個以上,然各版本間意見分岐,也曝露了都更問題的複雜性,兩年來,雖經一再溝通討論,惟迄今仍有「釘子戶、政府代拆機制、同意門檻、容積獎勵」等四大爭議點存有歧見、未達共識。因此若倉促修法,必定會導致條例愈修愈窒礙難行。不僅如此,若修法後仍維持現有的框架,那麼不論怎麼修訂,都將無法解決當前都更推動的「整體進度緩慢」、「改建比例太低」兩大根本問題;畢竟以當前的都更進度推估,至少要4000年以上的時間,才能達成改善現存老舊房屋的目標,而這些老舊房屋因本質上不安全,遇到火災或5、6級以上的地震,隨時可能釀成災禍,故而可以說,現行的都更條例對解決老屋的問題幾乎是一籌莫展、完全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