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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講一下公司制和合夥制企業的一些區別,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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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公司制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而一般的投資和私募普遍採用有限合夥的企業架構便是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 責任承擔方式更合理。

       有限合夥裡有兩種合夥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承擔有限責任,管理權限比較低,而普通合夥承擔無限責任,管理權限較高,這種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參與者的合理風險。

 

2. 分配方式比較合理。

       不同於公司制企業,同股同權的特點,有限合夥有多種模式,比較常用的模式是其將利益分配成了幾個層級,比如舉個例子來說,某個項目賺了錢,首先拿出來合夥人為項目投入的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按照本金的出資比例支付,這是第一層;剩餘部分作為管理方的普通合夥人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獎金,這是第二層;再剩餘部分再按照所有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來分配,這是最後一層。這種方式比之公司簡單的同股同權,更能體現各方合理的風險和收益的分配。

 

 3. 從為投資者節省納稅的角度考慮,採取有限合夥投資人可以避免雙重徵稅。

       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徵稅,而對有限合夥本身不徵稅,僅對從有限合夥取得的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也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推動了有限合夥制度的發展。

 

 4. 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

       凡是公司都要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鬆得多,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夥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比如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興起,中關村科技園作為有限合夥制度的試點北京出台了《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從而鼓勵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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